(2017)辽0213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新区南山公墓管理所与王传伟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州新区南山公墓管理所,王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南山公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谭治富,系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王成军,男,系该所职员。被执行人:王传伟,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大连金州新区南山公墓管理所与王传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到其有夏利牌轿车一辆,已采取查封措施,另外,查到其在工商银行有存款1万余元,经网络冻结,银行协助冻结存款的回执注明:因【F】通讯失败,并且应答信息为空原因,未能冻结被执行人存款,除此之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红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一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