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朝鲁萌与李刚、内蒙古圣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鲁萌现住呼和浩特市,李刚,内蒙古圣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朝鲁萌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李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圣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老缸房街发达公寓2号楼西一楼。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执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鲁萌与被执行人李刚、内蒙古圣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5执109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郭建军审判员彭云生代理审判员郑明星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尔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