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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终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胡祖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胡祖双,汪则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1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福缘雅居2号。负责人:符赛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祖双,男,195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则中,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胡祖双、汪则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其与胡祖双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军审判员  张秀珍审判员  刘梦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晶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