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被执行人连克效、武云霞、武亚鹏、张文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连克效,武云霞,武亚鹏,张文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630号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被执行人连克效,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武云霞,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武亚鹏,男,1965年4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泽州县。被执行人张文元,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泽州县。本院在执行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连克效、武云霞、武亚鹏、张文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连克效、武云霞、武亚鹏、张文元未主动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连克效、武云霞、武亚鹏、张文元的银行存款、车辆及股权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连克效、武云霞、武亚鹏、张文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员 焦 炜人民陪审员 赵晋文人民陪审员 原龙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苗一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