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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义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02刑初532号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义龙,男,1997年12月7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7]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义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凤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义龙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刘义龙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麻园路吴家湾对面的猫扑网吧卫生间内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抓获,现场缴获其贩卖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两包,编号1号、2号,经称量,1号净重0.42克、2号0.41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号和2号毒品冰毒可疑物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义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刘义龙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的证言;3.毒品鉴定意见书;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返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义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义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2017被告人刘义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0.83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