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财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帆帆、张孟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帆帆,张孟君,张文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财保146号申请人:李帆帆,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被申请人:张孟君,女,198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张文柱,男,1967年11月7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人李帆帆因与被申请人张孟君、张文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孟君、张文柱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孟君名下座落于唐山市路北区东大里126-4-101号房屋一套,期限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查封期限内不得抵押、担保、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丹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戴天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