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钟连连、郭小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连连,郭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钟连连,女。被执行人郭小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瑞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郭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小华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小华所有的赣B×××××号牌小型汽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小华所有的所有的赣B×××××号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皓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钟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