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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29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林川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川,汪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9399号申请执行人:林川,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汪向阳,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林川与被执行人汪向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执字01509号执行证书和(2017)京中信内民证字26679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向阳清偿债务250000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金雷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郝庆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