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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吉凤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凤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3民特5号申请人:吉凤昌,女,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申请人吉凤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吉凤昌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文东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1990年腊月25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虽经申请人及亲友多年寻找,至今杳无音讯。根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文东,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竹市,系申请人吉凤昌之子。被申请人王文东于1990年12月25日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申请人吉凤昌申请宣告王文东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王文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文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王文东出走时年仅13岁,现其母亲吉凤昌申请宣告王文东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本案被申请人王文东于1990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年满四年,故现申请人吉凤昌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文东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文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雪梅书 记 员  邓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