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5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宜侠与周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宜侠,周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115号原告:郭宜侠。被告:周文。原告郭宜侠与被告周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宜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周文负担。审判员 王建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