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异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满红、毛新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满红,毛新元,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异12号之一异议人:王满红,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申请执行人:毛新元,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宜丰县人。被执行人:李红,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现外地址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新元和被执行人李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冻结王满红在中国邮储银行宜丰县支行60×××42账号上的存款,案件异议人王满红于2016年内9月19日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满红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回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王满红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徐玉甫审判员 罗周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