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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牛长军、徐以娥、王晓龙、丁丽、宋全东、毛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牛长军,徐以娥,王晓龙,丁丽,宋全东,毛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3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法定代表人:林晓泉,系申请执行人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系申请执行人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牛长军,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徐以娥,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王晓龙,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丁丽,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宋全东,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毛艳华,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牛长军、徐以娥、王晓龙、丁丽、宋全东、毛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并于2017年8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牛长军人参1300帘,于2017年8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牛长军的车辆,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3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