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罗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1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罗俊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株天法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俊杰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株天法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海涛审 判 员 袁华成代理审判员 彭瑾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段 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