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周某、付某等与金元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付某,付士水,解茂风,金元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283号原告周某,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死者付子朝的妻子。委托代理人乐永山,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付某(原告周某的儿子),200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十堰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死者付子朝的儿子。法定代理人周某(原告付某的母亲),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凯旋大道*号*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4226231977********。委托代理人乐永山,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付士水,男,194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郧西县村民,住湖北郧西县,死者付子朝的父亲。委托代理人周某(原告付士水的儿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凯旋大道*号*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4226231977********。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解茂风(原告付士水的妻子),194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郧西县村民,住湖北郧西县,死者付子朝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周某(原告付士水的儿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凯旋大道*号*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4226231977********。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金元虎,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代理人陈乾忠,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原告周某、付某诉诉被告金元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死者付子朝的父母亲付士水、解茂风申请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武思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2月17日,被告金元虎申请鉴定,2017年6月10日鉴定程序终结,又因原告周某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本案扣除审限5个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付某、付士水、解茂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元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某、付某、付士水、解茂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付某、付士水、解茂风撤回对被告金元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缓交)减半后收取1100元,由原告周某、付某、付士水、解茂风负担。审判员 武思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