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钟冬与张红、向华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冬,张红,向华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552号原告:钟冬。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尤中嘉,钟祥市磷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被告:向华清。法定代理人:宗永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王府大道。负责人:彭金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冬与被告张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冬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钟冬负担。审判员 寇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