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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13039张志武与杨小兵、孙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武,杨小兵,孙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3039号原告:张志武,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杨小兵,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孙莉娟,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张志武与被告杨小兵、孙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志武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小兵、孙莉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志武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小兵、孙莉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武撤回对被告杨小兵、孙莉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张志武负担。审判员 宋 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业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