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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13598昆山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建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598号原告:昆山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同丰东路1000号中大简界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1764155F。法定代表人:刘世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昀,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新,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昆山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月26日立案。原告昆山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山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昆山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明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