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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春平与张市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平,张市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79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平,住陕西省。委托代理人孙彪,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市伟,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李春平与被执行人张市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金4252.61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2013年10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加倍支付逾期利息,受理费590元,公告费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8642.61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2016)陕011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谢 宇执行员 李小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慧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