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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明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明松,毛六,吉安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吉安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正生,周建军,叶汉财,徐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91号申请执行人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冠瑞商业城17-22号,组织机构代码55088779-3。法定代表人郭春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振邦,男,该行客户经理,住。被执行人刘明松,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毛六女,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明松之妻。被执行人吉安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凯震金鹭花园BR-13栋1单元401房。法定代表人周正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吉安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安青路6号。法定代表人叶汉财,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正生,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被执行人周建军,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被执行人叶汉财,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徐英兰,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叶汉财之妻。本院在执行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明松、毛六女、吉安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吉安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正生、周建军、叶汉财、徐英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81执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人民陪执员黄彬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