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覃江平与周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江平,周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290号原告:覃江平,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周冰,男,36岁,汉族,农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江平诉被告周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江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江平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江平撤回起诉。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覃江平负担。审 判 长 吕丰成审 判 员 刘健堂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涵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