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6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蒋提干与汪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提干,汪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619号原告:蒋提干,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汪帅,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告蒋提干与被告汪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吴金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提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闫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