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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胡一鸣执行实施类民事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4执640号被罚款人:王俊杰,本院在执行胡一鸣与王俊杰、张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王俊杰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项(或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王俊杰罚款50元,限在2017年9月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