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邵阳管理处与梁志坚、深圳市锦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益阳市达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邵阳管理处,梁志坚,深圳市锦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益阳市达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邵阳管理处,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系湖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光辉,该处处长。被执行人:梁志坚,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被执行人:深圳市锦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益阳市达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金山南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秀峰西路659号。负责人:XX华,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邵阳管理处与梁志坚、深圳市锦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益阳市达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欧阳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