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宋姚姚、南平市华威活塞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姚姚,南平市华威活塞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宋姚姚,女,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南平市华威活塞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罗源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68580516Q。法定代表人:李春华,董事长。关于宋姚姚与南平市华威活塞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建省南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2016]第12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依据该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47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及申报财产。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在征信系统中予以不良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厂房及机械设备若干,并由本院(2017)闽0702执18号执行案件依法处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2017)闽0702执18号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阮绍恩执行员 庄晗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范 丹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