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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贵仓申请被执行人孙从伟、邓志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仓,孙从伟,邓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74号申请人李贵仓(身份证号码:6325211985********),男,藏族,1985年9月3日出生,海北州刚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宏觉寺街**号***室。被执行人孙从伟(身份证号码:3203231969********),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出生,个体户,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藏药厂。被执行人邓志庆(身份证号码:3605021979********),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长青北路肖家坑村。申请人李贵仓申请被执行人孙从伟、邓志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从伟、邓志庆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李贵仓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孙从伟、邓志庆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终结案件两年之内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