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2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剑,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土家族,小学文化,打工,住张家界市永定区。2010年1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14日被固安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8日由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红、邢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周剑因琐事与刘某1发生矛盾,后周剑纠集李某1、袁某等人在固安县工业园区兰星球画中画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车间内,与刘某1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周剑持刀将刘某1���小腿腘窝下扎伤。经鉴定,刘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周剑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周剑的供述,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1、张某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监控录像、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1日16时许,在固安县工业园区兰星球画中画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周剑因琐事与刘某1发生矛盾,后周剑纠集李某1、袁某等人在印刷车间内,与刘某1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周剑持刀将刘某1右小腿腘窝下扎伤。经鉴定,刘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周剑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7月19日,周剑与刘某1���行达成和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被告人周剑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31日16时左右,他在固安县工业园区兰星球画中画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宿舍与女朋友唐某聊天,张某和刘某1进来把他打了。他给袁某打电话,袁某带着李某2、李某1来了,商量去车间找张某和刘某1,袁某拿了根钢管,他拿了把水果刀,四人(他和李某1走的车间正门、袁某和李某2走的车间侧面)去了车间,看到刘某1他上去打了刘某1一拳,刘某1踹他,他用水果刀扎了刘某1右腿一刀,袁某用钢管打了刘某1身上几下,李某1用拳头打了刘某1身上几下。后他和袁某从公司跑了。2、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当天下午4点多,他在公司车间,周剑和大毛还有一两名男子过来,周剑拿刀扎了他右小���一刀,大毛用棍子打了他几下,另外的男子也打他。他后背也被周剑扎了一刀。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袁某和他说周剑被人打了,他和袁某到公司宿舍找到周剑,李某2也在,周剑说被同时张某、刘某1打了,让跟他去打架。周剑给了袁某一个钢管。到车间周剑上去踹刘某1,刘某1也踹周剑,后周剑用刀扎了刘某1腿部,袁某用钢管打刘某1。后被同事拉开。回宿舍后周剑、袁某翻墙从公司跑了。刘某1腿部流血了。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和周剑是同事,唐某是他小姨子还未成年,岳母让看着点。其发现周剑与唐某在搞对象。案发当天下午他去周剑的宿舍,过来一二分钟,唐某开的门头发很乱,周剑躺在床上,他怀疑周剑占了唐某便宜,就和周剑理论,周剑说管不着,他就打了周剑几拳,这时刘某1过来对周剑说别动,他又打了周剑几下就和��某1上班去了。后来在车间看到四号印刷机旁边有人打架,他到现场看到刘某1倒在地上,用手捂着腿,地上有很多血,周剑手里拿着一把刀、袁某手里拿着一根铁棍,二人正往外面走。5、证人温某1的证言证实,在车间有三名男子打刘某1,其中一人拿着一把刀、一人拿着钢管、另一人没拿东西,刘某1右小腿被扎透了,后背有瘀伤。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当日下午16时25分许其和刘某1在印刷车间,加工车间的周剑、袁某、李某1过来,袁某手里拿着铁管,周剑在口袋里拿出一把匕首,其上去拉周剑被甩开,回头时看到刘某1躺在地上,袁某、李某1正在打刘某1,周剑上去用匕首扎了刘某1小腿一刀、后背一刀,周剑、袁某、李某1就走了。当时袁某用铁管打刘某1头部和后背、李某1用脚踹刘某1头部和前胸。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看到刘某1躺在地上,腿上全是血,袁某用铁管朝刘某1身上打、李某1踹了刘某1后背一脚,接着周剑、袁某、李某1就走了。8、证人唐某(1997年10月17日出生)的证言证实,姐夫张某不让她和周剑谈恋爱,当日下午16时许张某在周剑宿舍找到她,周剑说张某管不着,张某就打周剑,这时来了一名男子对周剑说你不要动,张某打了周剑几下就不打了。后来听说周剑、袁某、李某1打了一个叫刘某1的。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当时他和周剑、袁某、李某1一起去车间找张某,袁某手里拿着一个钢管,到车间他先去办公室找领导,后听见那边打起来了,过去看到刘某1腿上流着血躺在地上,周剑、袁某、李某1就走了。10、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刘某1的哥哥,2015年7月9日其把刘某1的轻伤鉴定送到固安县新城区派出所。11、调取证据通知书��周剑履历表、现场监控录像。12、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书及照片证实,刘某1小腿开放性外伤累及肌腱,胫后神经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释放证明。14、固安县公安局对李洵的行政处罚材料。15、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26日,周剑到公安机关投案。16、户籍证明。(二)被告人提交的证据:与刘某1和解材料一份。证实其与刘某1和解,其赔偿刘某1医药费32000元,自2017年8月开始每月付2500元,13个月付清,刘某1对其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剑因生活琐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新刚审 判 员  刘佳媛人民陪审员  王中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康艳萍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