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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晏川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晏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979号罪犯李晏川,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河北省大名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大名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长中刑一初字第00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晏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1460.57元,并与同案被告人对赔偿总金额241325.71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李晏川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00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晏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晏川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晏川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3年5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49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5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24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服刑期至2034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狱提出,罪犯李晏川自2014年呈报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4年四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4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5次,并余551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李晏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晏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晏川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三三年八月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