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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肖年香、廖志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年香,廖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8执118号申请执行人肖年香,男,1983年5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执行人廖志斌,男,汉族,1974年5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申请执行人肖年香与被执行人廖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8民初1043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廖志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年香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志斌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8000元、诉讼费30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廖志斌采取了银行存款查询、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廖志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8000元,诉讼费3080元。未执行标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8000元,诉讼费308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肖年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钟国华审判员  肖泉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