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景芬与延边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景芬,延边耀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1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景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边耀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广祥,该公司法务室主任。上诉人刘景芬因与被上诉人延边耀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井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5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景芬以不想继续诉讼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景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景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23元,减半收取1211.50元,由上诉人刘景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丽审判员 李照令审判员 宋 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