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冯金龙与王强、李金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龙,王强,李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298号申请执行人:冯金龙,男,汉族,1968年5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84年2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被执行人:李金龙,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执行冯金龙与被执行人王强、李金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王强、李金龙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工商、车管等相关部门,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岳慧萍审判员 李 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