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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冯金龙与王强、李金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龙,王强,李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298号申请执行人:冯金龙,男,汉族,1968年5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84年2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被执行人:李金龙,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执行冯金龙与被执行人王强、李金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王强、李金龙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工商、车管等相关部门,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岳慧萍审判员  李 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