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姿、吴伟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姿,吴伟军,台州中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523号申请执行人:林姿,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吴伟军,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台州中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08号,组织机构代码58501853-9。法定代表人何建明。申请执行人林姿与被执行人吴伟军、台州中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0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申请人林姿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执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吴伟军无不动产信息、银行仅有小额存款、工商无登记、公安有车辆信息,台州中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无不动产信息、银行仅有小额存款、工商无登记、公安无数据。2017年04月26日,在(2017)浙1022执579号案中被执行人吴伟军被网上布控,2017年06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吴伟军、台州中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08月07日,在(2017)浙1022执600号案中被执行人吴伟军名下车辆(车牌号为JJ95**)被查封。经申请执行人林姿确认被执行人吴伟军、台州中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胡金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