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执字第79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未琴、祁伟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未琴,祁伟扬,王晓芳,李冬明,陈菊华,上饶市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区万福家居销售中心,江西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市三利圆矿业有限公司,江西顶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执字第79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吴未琴,女,1981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祁伟扬,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王晓芳,女,1971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李冬明,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陈菊华,女,1969年3月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上饶市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延伸段48号。法定代表人:祁伟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饶市信州区万福家居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延伸段48号万福广场。经营者:王家顺。被执行人:江西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172号5栋301室。法定代表人:王晓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饶市三利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147号。法定代表人:陈新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西顶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82幢1单元902-906米兰春天。法定代表人:李冬明。被执行人:王家顺系上饶市信州区万福家居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业主,男,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未琴与被执行人祁伟扬、王晓芳、李冬明、陈菊华、上饶市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区万福家居销售中心、江西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市三利圆矿业有限公司、江西顶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祁伟扬、王晓芳、李冬明、陈菊华、上饶市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区万福家居销售中心、江西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市三利圆矿业有限公司、江西顶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家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祁伟扬、王晓芳、李冬明、陈菊华、上饶市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区万福家居销售中心、江西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市三利圆矿业有限公司、江西顶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家顺的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