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7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畅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磊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畅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磊磊,李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7790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被执行人:佛山市顺畅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石石肯社区四村西新秧塘铺位二层自编203号。法定代表人:苏磊磊。被执行人:苏磊磊,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被执行人:李朝阳,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畅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磊磊、李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6民初16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顺畅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99983元及利息;二、被告苏磊磊、李朝阳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由被告佛山市顺畅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磊磊、李朝阳负担4299.66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畅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磊磊、李朝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义务,权利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顺德区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委托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畅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磊磊、李朝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畅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磊磊、李朝阳发出限��高消费令。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47843.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77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国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