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0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兆栓、江刘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兆栓,江刘义,汪可月,祁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财保18号申请人刘兆栓,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申请人江刘义,男,200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申请人汪可月,女,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祁磊,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以北、西四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96813F。负责人刘旺。申请人刘兆栓、江刘义、汪可月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祁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兆栓、江刘义、汪可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祁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白兆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