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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曾玉与杨新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玉,杨新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2513号原告曾玉。被告杨新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555号城市星座A栋306号。法定代表人丁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玉与被告杨新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玉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玉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新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原告曾玉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欧 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