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邓华、葛明武与李红岩、徐济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华,葛明武,李红岩,徐济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3800号原告:邓华,女,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葛明武,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李红岩,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巢湖市,被告:徐济红,女,汉族,成年,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华、葛明武诉被告李红岩、徐济红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邓华、葛明武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华、葛明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邓华、葛明武负担。审判员 陈效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项静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