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筠连县铭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启明、张志军、景拥政、刘东波、苏良平、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铁龙运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润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铭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景拥政,宜宾市铁龙运业有限公司,李启明,四川省润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刘东波,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志军,苏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322号申请执行人: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北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73984901Q。法定代表人:汪开承,董事长。被执行人:筠连县铭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星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6823744988。法定代表人:刘涛,董事长。被执行人:景拥政,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宜宾市铁龙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天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5510378380。法定代表人:李启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启明,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四川省润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东风欣迪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中段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0541166906。法定代表人:刘东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东波,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鑫悦湾二期13幢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65357290L。法定代表人:王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志军,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苏良平,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筠连县铭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启明、张志军、景拥政、刘东波、苏良平、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铁龙运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润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东波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筠连县××镇××路××号钢混结构其他用房一套、位于四川省筠连县××镇×××路×段××号钢混结构商业服务用房一套、位于四川省筠连县××镇××路××号框架结构商业服务用房两套、位于四川省筠连县××镇××村三组混合结构住房一套、位于四川省筠连县××镇××三组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一幢,上述房屋均已办理抵押登记在其他银行名下,申请执行人暂未向本院提出评估、拍卖申请;本院依法冻结相关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润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资阳市腾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15%股权、冻结被执行人宜宾市铁龙运业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4.75%股权。经本院组织协商,被执行人宜宾市铁龙运业有限公司自愿将持有的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75%股权作价给申请执行人抵债,双方正在协商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