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6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房志发与吕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志发,吕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408号原告房志发,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吕铎,男,1936年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志发诉被告吕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志发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志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房志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倪青云-4--1--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