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6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房志发与吕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志发,吕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408号原告房志发,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吕铎,男,1936年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志发诉被告吕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志发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志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房志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倪青云-4--1--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