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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建业与梁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业,梁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895号原告:王建业。被告:梁强。王建业与梁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建业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建业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 婧—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