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建业与梁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业,梁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895号原告:王建业。被告:梁强。王建业与梁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建业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建业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 婧—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