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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冯燕与被告邓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燕,邓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4315号原告:冯燕,女,汉族,1980年9月23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长县安河镇。被告:邓智,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燕与被告邓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兵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慕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