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春花与郑铁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花,郑铁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738号申请执行人:孙春花,女,汉族。被执行人:郑铁信,男,汉族。孙春花诉郑铁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铁信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志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