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4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与林伟群、洪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林伟群,洪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472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主要负责人:罗盛杰,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林伟群,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被执行人:洪惠燕,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林伟群、洪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权利,但该房地产目前无法实际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又无银行存款、证券、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煜影审判员 陶伟民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沈 莹审判长 肖煜影审判员 陶伟民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