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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9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左、张鲜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左,张鲜红,钟路花,张细远,刘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312号原告: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翁源县龙仙镇建设一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志敏,男,成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男,成年,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文左,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告:张鲜红,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告:钟路花,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告:张细远,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告:刘培,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原告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左、张鲜红、钟路花、张细远、刘培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细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张细远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细远的起诉。本案该部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冰人民陪审员  甘可建人民陪审员  林 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罗发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