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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大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大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4831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闯。被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金建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文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