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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剑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59号罪犯唐剑,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莆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92.50元(含已预交的1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40370元承担连��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唐剑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刑事判决部分。改判上诉人唐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3917.25元(含已预交的1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375669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2月2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4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唐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七年五月间累计获得考核分2917,表扬六次。(二0一四年十月至二0一七年五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67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罪犯唐剑在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超市月均消费达人民币308元,此次减刑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唐剑减刑没有异议,但认为该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唐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唐剑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入账、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2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秋英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