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执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刘沙莉、蔡臣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刘沙莉,蔡臣浩,廖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执行人刘沙莉、蔡臣浩、廖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79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刘沙莉、蔡臣浩、廖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6)川0191民初7931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沙莉所有的房屋一套。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房的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沙莉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9号52栋1单元4楼1号住宅(权×××)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梦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