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杜庆柱与杜景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柱,杜景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614号原告:杜庆柱,男,194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洪亮(系杜庆柱之子),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如镇,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景怀,男,194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杜庆柱与被告杜景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杜庆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庆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杜庆柱负担。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