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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晋源铝复合板带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同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晋源铝复合板带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353号原告:厦门晋源铝复合板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中沧工业小区(福泉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49315T。法定代表人:许更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厦门市同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辉路820号(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12276446R。法定代表人:许先进。原告厦门晋源铝复合板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同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晋源铝复合板带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晋源铝复合板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厦门晋源铝复合板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松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程诗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