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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财保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显兵与严学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解除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财保7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显兵,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申请人:严学兵,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鄂9004财保79号民事裁定,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严学兵与共有人谢桃安名下的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黄金大道南侧紫金城3幢二单元1601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7)仙桃市不动产权第001839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8月3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显兵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申请人严学兵与共有人谢桃安名下的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黄金大道南侧紫金城3幢二单元1601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7)仙桃市不动产权第0018397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全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