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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恢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冬娟、贺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娟,贺玉民,深圳市星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1491号申请执行人张冬娟,女,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贺玉民,男,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星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1栋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86498E。本院在执行张冬娟与贺玉民、深圳市星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6)鲁0202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傅垚垚 搜索“”